全校教职工:
依据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发布<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操作办法(试行)>的公告》(国家税务总局公告〔2022〕7号)规定,纳税人次年需要由扣缴义务人继续办理专项附加扣除的,应当于每年12月份对次年享受专项附加扣除的内容进行确认,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:
一、及时确认
1、为确保在2026年1月份正常享受个税专项附加扣除政策,请各位教职工于2025年12月31日前对2026年享受专项附加扣除的内容进行确认。
2、确认内容包括住房贷款利息、继续教育、赡养老人、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、子女教育、大病医疗,具体扣除方式可登录个人所得税APP,查看主页菜单栏“2026年度专项附加扣除”中的政策简介和常见问题。
二、确认流程
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确认操作流程:打开手机个人所得税APP,查看首页2026年度专项附加扣除专栏,点击“去确认”。如无变化,可先点击“一键带入”,再点击“确定”,如有变化,对变化的专项附加扣除进行相应修改,逐一进行填报。
三、注意事项
第一次申报专项附加扣除的,有两种申报方式,一种是通过“扣缴义务人”申报,另一种是“年度自行申报”。若选择通过“扣缴义务人”申报,则学校可以接收到专项附加扣除信息并在预扣预缴中享受扣除额度;若选择“年度自行申报”的,则无法在预扣扣缴中享受扣除额度,需要教职工在次年汇算清缴时自行报送并享受扣除额度。
特此通知
计划财务处
2025年12月19日